2023年7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新规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条款(第6章交通设施)的公告》(2023),2023年6月2日实施
住宅配建标准:60㎡≤建筑面积<90㎡商品房、保障性住房0.8~1.0车位/户,90㎡≤建筑面积<144㎡商品房、保障性住房1.0~1.2车位/户。
办公建筑配建标准:行政办公楼一区0.4~0.8车位/100㎡建筑面积,二区0.8~1.2车位/100㎡建筑面积,三区1.2~2.0车位/100㎡建筑面积。其它办公楼一区0.3~0.5车位/100㎡建筑面积,二区0.5~0.8车位/100㎡建筑面积,三区0.8~1.0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建筑配建标准:大型商业设施一区0.8~1.2车位/100㎡建筑面积,二区1.2~1.5车位/100㎡建筑面积,三区1.5~2.0车位/100㎡建筑面积。
医院配建标准:综合医院一区0.8~1.2车位/病床,二区≥1.0车位/病床,三区≥1.2车位/病床。
专科医院一区0.5~0.8车位/病床,二区≥0.6位/病床,三区≥0.8车位/病床。
新规二:《贵阳市停车场条例》(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对停车场进行动态管理,实时采集停车场分布位置、停车泊位数量、营运、收费方式及标准、停车引导等信息;停车诱导系统为社会提供停车引导服务。
未接入平台处罚: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或者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或者未按规定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三:《沈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沈建发〔2023〕12号),2023年6月2日实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属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如实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提报区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联席会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对项目提供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公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向利害关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按特种设备申报: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基坑深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或地下+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
简化审批手续:按特种设备申报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新规四:《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沈建发〔2023〕9号),2023年6月1日实施
开放条件: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在确保不影响正常办公、符合保密要求、优先满足单位自身车辆停放的基础上,将空余车位对外开放。
运营管理:采取夜间、节假日、休息日等本单位自身车辆停车需求小,不影响办公的时段开放泊位。可采用信用积分、黑名单、昼夜价格差等方式加强管理,保障社会车辆按时离场,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
收益管理: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对外开放经营,可以采取按小时、按次、按月、按季度、按年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产权单位与财政有缴拨关系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
新规五:《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绵阳市人大2023年第4号公告),2023年7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规六:《(天津)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技术要求》(DB12/T 1204-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系统构成、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库(场)的车辆视频图像和车辆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其他类型停车库(场)可参照执行。
新规七:《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2023),2023年7月15日实施
新规八:《(忻州)关于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告》(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
数据来源于中国停车网 http://www.chinaparking.org/